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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开发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南京市低收入中等收入住房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根据这一通知,从2012年12月1日起,南京调整了主要城市6个区范围内的城市低收入、中等收入住房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了城市低收入、中等收入住房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使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低于2682元、4291元。
据悉,上述通知由市房产局、民政局和统计局联合下发。 通知中确定,此次城市低收入、中等收入住房难家庭财产、车辆和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仍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收入住房难家庭认证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公厅印发() 9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并且,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他申请条件,按照《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实施。
标题:“南京调整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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