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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外呈流行趋势,从国外进口的风险不断增大。 江苏省的确诊病例都出院了,但并不意味着零风险,预防疫情从国外输入是江苏省目前疫情防控的关键。 在这里,刘蜀黍郑重提醒,从国外来苏回国的人,要自觉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要隐瞒病情、日程等疫情消息。 违反相关规定有疫情扩散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刘蜀黍说法(44):@境外来苏返苏人员,切莫隐瞒个体疫情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预防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的调查、检测、标本采集、隔离治疗等预防、管理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紧急情况下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节选〕

“刘蜀黍说法(44):@境外来苏返苏人员,切莫隐瞒个体疫情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干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阻碍疫情防控的各种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击疫情的防控措施犯罪。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未满隔离期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因新型冠状病毒疑似感染肺炎的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未经过隔离期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传递新型冠状病毒的。

其他卫生防疫机构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防控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有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惩治阻碍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人员依法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依法惩治妨碍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阻碍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

一)检疫传染病感染者或者传染病嫌疑人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海关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抽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停留检查、现场检查、转诊等卫生解决措施;

2、检疫传染病传染病感染者或者传染病嫌疑人以不如实填写健康申报卡等方法掩盖疫情或者以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法伪造情节的;

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实施上述行为,对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引起的肺炎等国务院明确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摘录〕

另外,根据我省有关规定,隐瞒病情、停留在疫情严重地区、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或者有避免医学注意、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并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最后,刘蜀黍再次呼吁海外来苏人员忠实履行健康申报、填写旅行记录等新闻报告职责,回去前向所在单位和居住地社区报告时间表和相关新闻,登录“苏康代码”等平台进行健康申报

取得了困难的防控效果

我需要你和我共同维护

请遵守纪律

如实报告个人疫情相关新闻!

原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处

标题:“刘蜀黍说法(44):@境外来苏返苏人员,切莫隐瞒个体疫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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