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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凤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订婚财产纠纷案件过程中,因伪造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给予被告李10000元重罚。
许先生认识了李先生的女儿,并于去年9月16日举行了订婚仪式。 订婚时,许支付彩礼17000元,戒指、手镯各一枚。 许先生后悔结婚,在彩礼返还问题上向法庭起诉了李氏的父女。 4月13日,法官吴审判长组织双方进行审前调解,双方约定李某于4月14日在法庭退还许某彩礼10000元。 戒指、手镯各一枚。 归还彩礼时,许认为李氏归还的戒指型号不一致,金戒指重40多克,李氏归还的戒指重10多克。 吴审判长多次询问后,李先生坚持认为戒指是原物。 由于双方意见不同,吴审判长计划在双方同意下于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审判时,李先生多次表示将戒指制成原物,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审判后,吴审判长驱车向当地金店查询戒指销售记录,金店以原戒指购买时间较长为由拒绝查询。 吴审判长一动不动,向金店提供了李先生提出的戒指的条形码。 经过调查,与这个条形码对应的戒指的销售时间是4月13日,所以戒指的价格、重量没有一点可以窥视的余地。 证据如山,李某都蔫了。 当审判长说要追究李先生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时,李先生惊慌失措,竟然跪在地上磕头。 说自己住在当地的街道上,不好意思怕影响自己的工作,要求法院不要解决他。 之后,李先生不停地在电话里和人商量,但被吴审判长严厉的话拒绝了。 为了维护司法权威,给李先生深刻的教训,我院决定对李先生处以10000元罚款。 该案最终以11000元折扣戒指、手镯,李某返还许某彩礼21000元的方式调解结束。 目前,这笔彩礼金和罚款已全部履行完毕。
标题:“以假乱真返还“小戒指” 法官慧眼条形码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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