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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在家被丈夫杀害,父母认为房地产企业没有履行安全义务,要求房地产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近,旌德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宋某家系被告旌德县某房地产企业管辖的某小区内的业主。 年9月29日凌晨0点左右,宋先生和妻子高先生在家里为小事争吵,大发雷霆。 宋先生在高先生洗澡的时候,残酷地用斧头猛击高先生的头,勒住高先生的脖子死亡。 事件发生后,宋先生万念俱伤,在家使用四角锤、菜刀、透明塑料袋等工具自杀,救治后立即自杀未遂。 宋某当天被逮捕并受审。

“宣城旌德:女儿午夜家中被杀 父母状告物业赔偿”

高的父母悲愤交错地认为,女儿白白死去是宋先生行凶的缘故,但负责小区安保的房地产公司也没有责任。 根据小区业主与物业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物业企业遇到突发事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或者通报,但事发当晚,值班保安未注意到凶案的发生,未能及时认真履行小区安全保卫职责。 高氏的父母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企业赔偿各费用共计4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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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当晚值班保安是否察觉凶案发生并采取相应措施产生了分歧。 年11月19日晚11点,负责的法官和双方当事人一行人进入凶案现场,模拟了当时的事件场景。 高妈、物业经理在事发地大叫,高爸和物业人员分别去了小区东门看守所、西门看守所,但没有听到凶案现场的叫声。 对此高某父母也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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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宋某系小区的业主,进出小区不需要登记,事发当天,房地产已经安排人员在小区值班和巡逻。 现场验证实验表明,房地产履行了协助安全防范的义务。 高先生被杀害的地方不是公共场所,住宅区的不动产对那个地方没有实际的控制力。 所以一审判决驳回了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宣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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