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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遭遇人身损害,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方面,城乡户籍的赔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 “同命异价”将成为历史,城乡赔偿标准将统一。 昨天,江苏省高院制定并下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筹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作了详细规定,也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法。

“江苏法院试点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

综合考虑了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

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实施方案》采用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作为计算依据。 不是单一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 并且,《实施方案》的计算方法与理论基础一致,通过将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恢复全省就业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 在全省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利润、财产净利润、转移净利润四个子指标中,仅选择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利润指标作为计算依据。 这两个指标与劳动能力直接相关,可以直接反映劳动能力丧失与收入水平的关系。

“江苏法院试点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

死亡赔偿金分配方案兼顾了被扶养人的利益

《实施方案》在死亡赔偿金分配方案中,兼顾了被扶养人的好处。 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的一般方法,死亡赔偿金由被害人的近亲属分配,被扶养人通常也是被害人的近亲属。 为了处理由此引发的分配争议,《实施方案》规定,被扶养人是侵权人的近亲属,可以享受单独列支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并且可以继续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的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这一方面考虑到被扶养人的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被扶养人要求侵权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保护生存权益,另一方面作为近亲属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这样安排既体现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又能对被扶养人倾斜保护,体现了民法的实质公平。

“江苏法院试点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

1、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一)残疾赔偿金:

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利润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残疾等级,自自留之日起计算二十年。 但年满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江苏法院试点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

受害者受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残疾严重影响劳动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 (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平均经营净利润)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满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

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利润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20年。 但年满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 (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平均经营净利润)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满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影响赔偿总额,但需要在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 列支敦士登受扶养人的生活费是根据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费用支出标准计算的。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的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年满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有若干受扶养人的,全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平均支出额。

“江苏法院试点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

计算公式为:被扶养人人均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平均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3、被扶养人是侵权人的近亲属的,死亡赔偿金中除可以获得列支敦士登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外,还有权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部分的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4、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经营净利润、人均支出额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具体标准,由省法院民一庭于每年年初根据省统计局统计的标准在全省各级法院执行。 相关标准未公布的,按照公布的近年度标准执行。

通讯员沈法轩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姚均祥

标题:“江苏法院试点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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