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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联合逮捕长江大保护的决定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的具体业务要求,决定禁止捕获长江干流江苏省段水域。 现在的通知如下。

“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

一、禁渔期和禁渔区(长江本流江苏段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渔期,禁渔区按《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要项水域禁渔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 2019 ) 4号)有关水生生物保护区的规定执行,具体名称、坐标由国家和我省公布 长江干流江苏段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水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自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渔业。 长江干流江苏段范围包括长江防洪大堤走向江侧水域、上游至安徽交界处(南京市江宁区和鞍山市花山区、南京市浦口区和鞍山市和县交界处); 从下游到长江河口,东经122°线以西、南部分界线是江苏省和上海市管辖水域的分界线,北部分界线为启东市圆陀角灯塔坐标(东经121°52′50′、北纬31°41′36′) ),东沿纬度线东经122° 各入江川口向长江一侧水域逆流而上1公里。 ( 1公里以内有闸门的以闸门为界,没有闸门的以河道两岸1公里的连接线为界)。

“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

二、因教育、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捕获渔业资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渔业渔业渔业许可管理规定》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严格申报特别(专利)渔业许可证。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捕捞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通告规定的禁止捕鱼区、禁渔期作出调整的,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出通告。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年7月22日

标题:“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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