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155字,读完约10分钟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发挥了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迅速发展,以及国家和省的社会保险新政相继出台,《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办法》亟待修改和完善。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明年正式实施”

日前,修订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规字( 17号) )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公布。

01

放宽灵活的就业人员参保户口限制

新修订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办法》进一步放开了参保户口的限制。 《办法》第二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范围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就业登记的下列灵活就业人员: 一个是本省户口。 二是不是本省户籍,而是在本省缴纳公司职工养老保险10年以上的三是在本省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 无用工单位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明年正式实施”

完全开放省内户籍,适度放开省外户籍限制,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参保范围,符合当前形势下国家和省关于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的精神和相关要求。

02

废除灵活的雇佣保险投保人的补充政策

《办法》第八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缴费,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违规补缴。 》(根据国家和省公司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规定,我市2019年4月《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通知》(苏人保洁) 2019 ) 14号),《办法》中进一步确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中止补缴政策。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明年正式实施”

03

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累计未满15年的解决方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二条确定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相应手续。 (一)经待遇领取单位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审查确认,按规定连续缴费至满15年后,方可按月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2)可以按照规定不重复支付一次养老保险待遇,并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按规定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明年正式实施”

04

完全灵活的雇主医疗保险政策

进一步确定缴费基数政策,“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省公布的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进一步确定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原有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生育办法》废除。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明年正式实施”

设立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九条以灵活就业身份首次确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明确。

05

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服务

进一步优化参保流程,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应当按照规定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档案由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为了更加突出人性化便捷的服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参保登记等业务扩展到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明年正式实施”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办法》(苏府规字( 17号)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办法的通知》)苏府) 2021 ) 69号》废止。

大家读完之后,应该还有很多想问的事情吧。

别着急。 人社君整理了《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部分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问:

新修订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方法和旧方法最重要的区别在哪里?

a :

一是扩大投保范围。 完全开放省内户籍,适度开放省外户籍限制,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二是取消缴费中断。 根据国家和省基金收支管理规定和公司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一关系的要求,确定灵活的就业保险参保人员补缴中止政策。 三是调整医疗保险政策。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医疗保险补助缴纳中断和推后缴费规定,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设立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四是调整参保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应当按照规定首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处办理参保手续。 五是优化经营服务。 根据当前机构改革情况和服务精神优化,结合互联网+,更加强调人性化便捷服务,集中处理灵活就业参保等相关服务几个事项,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就近参保。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明年正式实施”

问:

灵活就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和条件有那些?

a :

灵活就业保险参保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 一个是本省户口。 二是不是本省户籍,而是在本省缴纳公司职工养老保险10年以上的三是在本省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 无用工单位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明年正式实施”

问:

灵活的雇主会参加那些社会保险吗?

a :

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登记地自愿参加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如何明确?

a :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在省公布的当时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的等级,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可以计入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省公布的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缴费比例是单位与在职人员缴费比例之和,是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社会互助基金。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明年正式实施”

问:

灵活的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如果有中断可以补缴吗?

a :

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必须按照规定时间缴费,未按时缴费的,不得违规追缴。

问: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需要那些条件?

a :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一)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领取年龄。 1 .男60岁、女55岁(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就业并保存原固定劳动身份的女职工待遇领取年龄,参照公司工作中女职工退休年龄明确); 2 .灵活就业前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是繁重的劳动或其他有害的身体健康,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性55岁,女性45岁3 .生病或非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市政府明确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划定的待遇领地,并视为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在15年以上。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明年正式实施”

问:

灵活的就业者达到了享受待遇的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怎么解决?

a :

根据规定,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相应手续。 (一)经待遇领取单位社会保障办理机构审查确认后,可以继续按规定缴费至满15年,并按月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2)可以按照规定不重复支付一次养老保险待遇,并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按规定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明年正式实施”

问:

灵活的员工在退休待遇方面与公司员工有区别吗?

a :

灵活就业人员在养老金发放方面和公司职工一样,按照全省统一的养老金发放方法核定待遇。 退休待遇的高低与本人的退休时间、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因素有关,多缴纳多、长缴纳多。

问:

达到待遇领取年领时,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不够,怎么解决?

a :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享受灵活就业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一致的,可以按规定基数的5%乘以不足缴费年限计算补缴金额,一次也不重复补缴,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各缴费年度的补充缴费基数由市医疗保障局公布。

问:

灵活的就业者如何享受生育待遇?

a :

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生育流产、引产以及生育住院诊疗生育并发症、并发症的,符合产生的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明年正式实施”

问:

为什么要设立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

a :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录用效率,更好地为投保人提供医疗服务,首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将实行待遇享受待业期。

问:

灵活的就业者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a :

就业人员灵活参加社会保险,应当按照规定首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档案由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问:

灵活的就业人员如何进行就业登记?

a :

本市户籍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社区(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本市以外的户籍人员持居住证、身份证到常住地所在社区(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 个体经营者和民间就业者还必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明年正式实施”

问:

如果员工的投保人被中止或中止了,有那些?

a :

就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本人或者家属应当及时到办理原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中止手续:

(一)被用人单位招聘为全日制职工的;

(二)原省户籍人员户口迁出本省,且外省户籍人员不符合在我市灵活参保条件的;

(三)参军或者上全日制学校的;

(四)被判刑、监禁执行的;

(五)离境定居暂时中止户籍关系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港澳居民港澳居民居住证比较有效期届满或者被发证机关宣布无效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家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应当及时加入办理原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医疗保险办理机构办理终止手续。

丧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后,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中止或终止其参保关系,不计算违规缴费年限。

问:

新的灵活的就业保险投保方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a :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办法》(苏府规字( 17号)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办法的通知》)苏府) 2021 ) 69号》废止。

标题:“《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明年正式实施”

地址:http://www.jianghexincheng.com/jsjdxw/41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