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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多家媒体报道,近日,新北法院判决劣质品生产、销售案,被告陈某和吉某均因生产、销售假名酒被判处8年和3年有期徒刑。

年12月至2019年6月,陈氏未经注册商标全员许可,购买“五粮液”“茅台”等企业品牌的标志、瓶盖、包装箱等,聘请吉氏到新北区奔牛镇,采用低级白酒灌装、包装,生产上述企业品牌白酒 陈氏将这白酒运到新北区春江镇待售。

“两人生产假酒4000瓶 一审分别被判八年和三年”

事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五粮液”、“茅台”、“海蓝”、“天蓝”、“双沟宝坊君坊”、“国缘”、“水井坊”假货近4000瓶。 商品价值共计150多万元,假冒商标达13种。

经新北法院审理,被告人陈某、吉某向产品充值如下,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劣质品罪,被认为是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陈某犯生产、销售劣质品罪(未遂),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0万元的吉某犯生产、销售劣质品罪(未遂),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史璞鞰舒翼) )。

标题:“两人生产假酒4000瓶 一审分别被判八年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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