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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苏报(记者薛卿)在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苏州市供水条例》。 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确定规划与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设施管理与维护等文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21年3月22日起施行。

“停水应提前48小时告知 《苏州市供水条例》二审通过”

《苏州市供水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规划的正式项目,被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列为年度立法精品示范工程。 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苏州市供水条例(草案)》进行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农工委员会、市水务局、市法律界人士局进行了大量调查工作,对草案进行了5次集中编辑,苏州人大网、苏州人大微信平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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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6条规定:“鼓励在学校、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 吸引供水公司、社会资本在住宅区、景区(点)和星级酒店等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 从事管道直接饮用水供应的公司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据悉,目前苏州市根据通过网络直接饮用的要求制定了相关规划,并在平江路、山塘街、拙政园等地投资建设了公共直接饮用平台。 条例还规定,新建自来水厂应同时建设深度解决的技术设施,使出厂水质逐渐满足直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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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客户必须按照供水合同缴纳水费。 供水公司应当提供水费在线查询和欠费提醒服务,拓宽水费交纳渠道,可以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网上支付、预付水费等方式收取水费。 客户催告欠费后,十五日内尚未交纳的,供水公司可以按照供水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 供水公司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客户。 供水公司必须在客户支付清水费和违约金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水。 》条例还规定,客户提出的水中有明显异味、水质异常投诉的,供水公司应当在2小时内到现场确认检查的其他投诉,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与客户信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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