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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闻平面媒体报道,日前,新北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劣质品产销案。 被告林某和吉某均因生产、销售假冒名酒被判处8年和3年监禁。
从17年12月至今年6月,林氏未经商标注册任何人批准,购买“五粮液”、“茅台酒”等知名企业品牌的标志、瓶塞、礼盒等,聘请吉氏到新北区奔牛镇,应用低级纯粮酒罐、包装,成为上述白酒企业 林先生可以把这种纯米酒运到新北区春江镇储藏和销售。
事发后,公安部门查获“五粮液”、“茅台酒”、“海蓝”、“天蓝”、“双沟宝坊君坊”、“国缘”、“水井坊”近4000瓶,金额共计150多万元,仿制商标标识总数
新北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后,被告林某、吉某在商品中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其个人行为均已构成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假冒商品罪,觉得是共犯。 行政机关起诉控告的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已经建立。 林某犯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根据规定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0多万元。 吉某犯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劣质品罪(未遂),根据规定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 (史璞鞰舒翼) )。
标题:“新北判决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伪劣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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