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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所有媒体报道,史先生说,自己为了信任借给了同学50万元,但对于还款,他并不认为对方总是有借口。 没办法,他用诉状把同学告上了法庭。 在审判中,他提供的两页微信聊天记录,成为了重要的比较有效的证据,他赢了这场诉讼。

“钟楼法院案件显示 微信聊天记录日益成为比较有效电子证据”

最近,钟楼法院表示,在我院近年来进行审判的民事案件中,有80%以上的诉讼当事人向法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请求认定,有许多案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这表明微信聊天记录正在成为越来越有效的电子证据。

史某和王某是中学同学,关系很好。 年12月,王先生以婚礼场地装修经济拮据为由,口头向史先生借款50万元。 史先生答应借钱,但当时自己手头也不宽裕,向王先生证明一下子只有五万元,按月借给王先生。 从年12月6日至年11月17日,史某共通过10次银行转账向王某贷款共计50万元。 但是,王先生没有给史先生写借条。 年,王某给史某一罐虫草制品,优惠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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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中,史先生出示了两页的微信聊天记录。 其中一页显示,年12月22日,史氏在微信上要求王氏还债。 王氏在以文字为内容的方法做出的回答中承认,自己欠了史氏48万元的债,史氏也承认,此前的虫草抵消了2万元的债。 另一页显示,史先生多次催促王氏还钱,王氏常常以钱在妈妈那里等着为借口不还钱。 法官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予清偿,判决王某向史某返还借款本金48万元,按一定年利率承担实际给付日之前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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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法增加的新证据形式。 2019年12月26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对电子数据种类进行了细分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电子数据将正式成为证据,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将可以直接用于诉讼。 ”钟楼民一庭审判长王明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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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日益重要的信息表达联系方式。 近年来,民一庭涉及的民事案件中,据不完全统计,超过80%的案件当事人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经法院认定,成为事实依据。

什么样的微信记录会被承认为证据呢? 王明表示,首先,这些聊天记录必须能够说明微信招聘者是当事人双方。 由于微信不是实名制,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微信招聘者身份确认有四种方法:对方当事人自认; 识别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的照片; 实名、电子数据发布者认证资料或所有者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合作调查。 其次,要保证微信证据的完备性。 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因为,微信证据是激活生活的碎片记录,如果不完整,就有可能失去意义,无法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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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微信语音是否具有解释力”的提问,王明认为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的法定证据。 收集有用的wechat语音证据用于案件诉讼时,要充分利用wechat的“收藏”功能,保留原始证据,观察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和样式化等防止语音资料丢失。 另外,还需要注意微信语音的连续性。 录音未解决,应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许多诉讼当事人为了方便保存和传输,将录音资料复制到光盘或u盘中,删除原始录音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如果对方不同意该证据,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考证。 王明还警告说,微信的语音拷贝必须尽可能清晰准确,必须就双方谈论的问题和表达加以澄清。 必须尽量收集和证实微信语音以外的相关证据,以免难以辨认微信语音。 何怼陈德严

“钟楼法院案件显示 微信聊天记录日益成为比较有效电子证据”

那些微信聊天不能作为证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规定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它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取得证据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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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必须一律排除通过非法拘禁、暴力、诈骗、威胁等方法获得的语言证据,以偷拍、偷拍的形式获取证据,只要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就可以成为证据。 微信语音是在诉讼双方都知道录音这一事实的情况下记录的,不属于偷拍、偷拍、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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