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53字,读完约1分钟

苏报(苏报融媒体记者邹强)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真的要开始惩罚了! 据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介绍,苏州市公安局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起草的《关于骑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地域等复印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内容如下:《通知(征求意见稿)

“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将被警告或罚款”

《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全市区域内驾驶、骑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违反本条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各党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人员要模范佩戴头盔,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

不得采用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扣留车辆,并处20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被采用10年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废止该电动自行车的卡证。

相关公司和各界人士对《通告(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以传真发送意见( 0512-67532519 )。 或者,在电子邮件中输入“szclgls@163; 或者写信给江苏省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元街199号发送意见。

标题:“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将被警告或罚款”

地址:http://www.jianghexincheng.com/jsjdxw/63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