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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反复做好三大攻坚战要冲工作,加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关于公共民生行业的基本问题,7月26日,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刑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 京师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执业副主任、刑委主任郑小宁、京师刑委诈骗与金融诈骗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社会教育服务研究所法律实务管理处副主任张建民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团队负责人、京师刑委证券交易系犯罪研究员赵越律师、赵越律师为刑事、 在民商事专业行业精耕多年,解决了丰富的刑事、民商事法律纠纷,积累了众多诉讼、民商事法律纠纷的赵越律师团队设立了刑事诉讼小组、民商事诉讼小组、企业和金融证券法律事务小组、劳动人事和侵权小组、行政诉讼小组5个。

“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京师刑委会律师建言献策”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刑委委员、兴国创新快速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北京赣州公司商会首届理事会理事曾鸣,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光律师和京师体系内16位博士、3位博士后和众多刑辩大咖、学者专家共100多人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围绕加强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防控、完善食品药品犯罪规定、完全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强公司产权刑法保护、加强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五个主题展开研究讨论,开幕式由刑委副主任马里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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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宁表示,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 这次研讨会是对草案的修订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并在立法层面上发出律师的声音。 参加今天研讨会的嘉宾不仅表达了法律专家对刑法修正案的建言献策,也实践了刑律师的重要使命,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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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由陶宽律师主持。 郭理蓉老师对高空抛物罪的入刑持否定态度。 一是从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来说,高空抛物后果不符合公共安全危害罪的构成要件。 二是高空抛物行为实际上可以在现行刑法上搁置。 三是关于阻碍公共交通工具对高空抛物的安全驾驶,郭理蓉建议,完善第一款规定中有关犯罪手段的规定,法定最低刑不得低于危险驾驶罪。 与提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相比,郑飞老师知道存在重大事故的危险性,不排除,冒险组织工作,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犯罪加强刑罚,从简化罪状,并且将本罪的性质从危险犯改为情节犯,也适合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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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殿学律师、孙建章律师、刘立慧律师作为协商嘉宾发表了意见。 王殿学从实务的角度提出了与郭理蓉不同的观点。 王殿学赞同草案第一条的高空抛物罪,认为有必要设定这个罪。 但是,也认为该条文有需要修改的地方,提出可以单独列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的任意一条来规定该罪,根据实务操作中的限制,可以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另外,王律师除了保护头上的安全外,还考虑到发生了井盖失踪事件等,建议考虑将其纳入脚下的安全。 孙建章根据刑法谦抑性的大致情况,不建议增加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们认为现行条款能够充分处理实际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相关问题,另外,只要不扩大处罚,超越行政处罚直接上升为处罚未必能够有效处理问题。 刘立慧就本单元的探讨作了总结发言,对危险行为是二元回归还是一元回归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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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为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检察厅控告检举专家咨库律师专家、京师律师事务所党委优秀共产党员、京师刑委证券期货犯罪研究中心主任、首届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宣传团副团长、首届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先进工作者。 2019年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委员会优秀共产党员吴涛律师就草案第10条、第11条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多次认为刑法谦抑性大体上是保障其他法律实施的最后一道屏障,不可以过度扩张。 指出行刑于民是一种进步; 草案第10条的追加刑罚改为并处罚金,并提出区分主体,取消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无期徒刑,但关于第11条,认为修改后的法律条有结构性问题,建议删除高利贷罪。 盛宏文律师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对草案修改的观点。 一是刑事法网不断扩大,二是刑罚结构整体趋重,三是立法技术日趋成熟。 然后就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法定刑的设置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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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李齐广律师和袁彬老师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李齐广认为草案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但指出草案总体较好,问题不大,争议不小,应考虑刑法的谦抑性,条文设置更要严格。 草案十二条公共存款非法吸收罪有其设置的必要,第十三条集资诈骗罪在设置时应当重视刑法的体系化。 袁彬补充说,这两条法条的设定以实践中的有无为由,认为法定刑的处罚面太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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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第三单元由王志华律师主持。 袁彬老师认为,这次草案突破了生与死的定义,对过失犯制定了新的规则,刑法规范比以前更容易理解了。 另外还指出,这次的草案大多从案例上升为刑法条文,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草案第十八条关于职务侵占罪,建议规定犯罪事由,增加财产没收。 草案十九条关于挪用资金罪,认为刑罚力度不够,应当增加免罪、删除或者借贷他人、其他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等。 刘老师对比草案第14条、第15条阐述了观点。 将重大损失的虚构视为情节严重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重大损失的表现在实践上花了很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粗心大意地删除是非常可惜的。 因为,这个提案会给那个虚构带来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刘立慧就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了证明,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与第十六条相比,提出将等职责中的等字撰改为其等三条,认为与第十七条相比,为了体现人格平等,达到保护英雄烈士的目的,可以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变为侮辱死者。 与草案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证券的法律规定比较,李齐广认为法定刑高,未规定对发起人的处罚,对保荐人的处罚仍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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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由諠江涛律师主持。 陈海阳律师从药品犯罪的立法沿革、最新法条的规定、撰改文案的审查三个角度发言,还从体系的协调性、无限制罚款是否合适等多个角度对草案提出了自己的撰改建议,提出了制药如何规定不经检验销售谁负责等问题,并提出了药品 对嘉宾金琳律师和陈海阳的观点表示赞同,认为本单元相关法条的最大亮点是增设了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存在美中之弊,并与劣药未处理假疫苗相比较,提出了增设法定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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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单元由张雪峰律师主持。 赵天睿律师将草案第23条关于基因的文案结合自己的专业发表观点,提出将第23条的两处文案,分别以生殖为目的,将胚胎变更为生殖系统细胞。 作为对话的一部分,陈海阳认为本单元的议题立法不太必要,指出立法必须对科学研究进行最小的干预,使科学研究得到最大的保障,指出现行立法不严格,立法意图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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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发言阶段,王发旭律师提出了自己的三个观点。 一是认为从个案直接立法是不可取的。 二是认为立法具有阶级性,直接越过行政法上升为刑法的方法不可取。三是认为,根据刑法的不同,必须提高犯罪的门槛。 陈琦律师说,律师的存在价值不是说了算,说得对。 另外,从长远来看,说的比说的更有力量。 因为这位陈琦提倡各位律师参加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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