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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侵犯未成年人权益频发、家庭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如果不能提供补充保护,将对未成年人造成持续伤害。 》在今年的全国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汪利民委员提出要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扩大未成年人保护范围,让广大未成年人健康快乐地成长。

“全国政协委员汪利民:完整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作出了规定,但立法概括性强,缺乏可操作性。 》汪利民提出,要完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社会、学校、家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责任,特别是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中止、取消、转移等问题要确定和细化。 “国家监护制度的建立必须加入《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监护进行监督和干预,设立救助场所,对有关人员规定强制报告义务。 ”

“全国政协委员汪利民:完整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不仅要制定法律,还需要为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汪利民说,要摒弃“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恶习,树立正确的育儿观念,建设健康、和谐、互爱的家庭文化。 在“抛弃‘孩子是父母的’的观念,对伤害孩子的行为基本上应该实行零容忍”的相关工作机制中,汪利民建立了困境中未成年人的监控预防机制、发现报告机制以及困境中未成年人及其家属的合作干预机制, 提出保障社会监督,补充国家监护,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框架。

标题:“全国政协委员汪利民:完整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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