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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媒体报道,抱着“文案不被曝光”的侥幸心理,浙江一高校的研究生贾某将他人的论文进行了文案发表在报纸上。 最近,经武进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侵权,甲某向原告王先生赔偿4000元。 更遗憾的是,嘉先生因此延期毕业,也失去了心中公司的就业机会。

“学术造假“零容忍” 研究生抄袭论文付出沉重代价”

王先生是常州某大学法学专业的研究生。 2019年4月,他写的电子发票复印件在某学术研讨会上获奖,并被收录在研讨会论文集中。 同年8月,王先生在某学术平台检索时惊讶地发现,有自己电子发票复印件的报纸全文发表,作者为“嘉某”。 为了保护自己的版权,王先生将侵权作者贾某、某报纸及相关平台一起向武进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学术造假“零容忍” 研究生抄袭论文付出沉重代价”

根据法官的调查,嘉某是浙江某高校的研究生,和王先生属于同一研究行业。 为了完成学校要求的研究生学业任务,嘉抱着“复印研讨会复印件也找不到”的侥幸心理,全文复印并公开了王的论文。

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后来,贾先生因这件事被取消了奖学金,被推迟毕业。 而且,他本来与心仪的公司签订了就业合同,但由于毕业延期,不得不取消合同,面对就业延期的结果。

法官敦促广大市民,群众在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和论文写作时,如果需要参考他人的作品,必须依法准确合理地引用他人发表的作品。 否则容易引起诉讼,侵犯版权。 学术论文剽窃行为是侵犯版权的行为,其维权方法与其他维护版权的方法没有区别。 在实践中,考虑到诉讼的经济价值成本,著作权人多采用向侵权机构检举、曝光媒体等方法进行维权,很少有人用司法诉讼的方法进行维权。

“学术造假“零容忍” 研究生抄袭论文付出沉重代价”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刊登侵权论文的平台在收到诉讼材料后,第一时间将复印件搁置,嘉氏学校随即处置嘉氏,体现了目前社会各界对学术造假的“零容忍”。 (小波赵肖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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