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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凶宅”买卖合同纠纷案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凶宅”的,买卖合同可以取消。

“凶宅”是与人为非正常死亡密切相关的房子

丰台法院南苑法庭法官林丹竹在发布会上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凶宅”是发生人员异常死亡的房子,发生自然死亡的房子不属于“凶宅”的范畴。 即使最终死亡的地方不在涉案房屋内,但非正常死亡案件与涉案房屋之间有密切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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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丰台法院介绍,2019年,袁全额购买了柴在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同年2月21日完成了房屋过户登记。 袁在装修中得知有人从这所房子坠楼身亡。 袁某向法院投诉,要求取消购房合同。

丰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有人于年8月14日从涉案房屋坠落死亡。 根据社会普通民众的理解,涉案房屋在通常意义上属于“凶宅”。 袁先生签了合同,不知道干预家是“凶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因此,丰台法院判决取消袁和柴的合同,柴返还袁308万元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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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凶宅”的真相,构成合同诈骗

根据发布会上提到的另一个例子,张于年12月委托一家中介企业向王氏购买住房,双方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完成了房款交付和过户手续。 小张知道了去年有个女人在那家厕所被吊死了。

张某在看房和签约期间,中介企业和王某都在释房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王某知道涉案室有非正常死亡事件,其事实属于重大事项,应当告知并披露,属于故意隐瞒,属于欺诈

王氏主张,在合同签订前,三方当事人全部平均确认了房屋的基本情况。 然后,事件发生后,警车、救护车前往救援。 整个小区都知道,原告姐姐住在该单元的17楼,多次参加交易协议,所以在合同签订之前原告应该已经知道了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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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法院认为,王明知道有此严重情事而未公开,是故意隐瞒,构成欺诈,并作出撤销上述合同的判决。

刘倩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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