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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约评论家王云帆

银行无视法律规定和存款人利益,单方面撕毁储蓄合同的信息频发,当然不是存款人纵容了银行,而是垄断纵容了银行。

丹江口市盛先生20多年前在当地银行存了2000元。 存款期限为24年,根据银行当时在存款单上的约定,这笔存款24年后到期的本金应该是22万元。 今年9月22日,这笔存款到期,但让盛先生意想不到的是,他在银行取款时被工作人员说这张存款单作废了。

“储蓄合同银行怎能说变就变 22万本息变8千”

盛先生这样的处境,近年来经常被报道,银行“店里的大欺凌客人”的形象也深入人心。 公众不能接受。 你签订的时候,我希望双方商定的储蓄合同,怎么能单方面作废呢? 说无效就无效吗?

在盛先生的案例中,银行方面也给出了依据。 是两份内部文件。 一份是198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传真电报,一份是中国人民银行在丹江口市分行后不久转发的通知书文件。 据此,银行工作人员告诉盛先生,由于政策变更,该年的业务被取消,因此存款也失效了。 根据通知后的相关规定,两张存款单只能付84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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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看起来是有根据的说明,但其实经不起推敲。 另一方面,银行与存款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受合同条款的制约,银行的某份内部文件能宣告合同无效吗? 其二,即使国家法律调整,银行的高薪业务也会被停止。 《法不追溯到过去》表示,大体上,新法也只适用于法律颁布之后,不得影响以前发生的行为。 除非双方当事人对此作出了确定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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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盛先生的两张收据于1989年9月21日在当地银行办理。 两张存款单的本金各为1000元,存款期均为24年,每张存款单上还手写有“不得提前提取”的文字。 除此之外,收据下面还附有储蓄证明。 证书上注明这是长期保存存款,证书上注明“存款二十四年到期本息11万元”。 无论如何调整存款利率,到期银行都将据此定额支付”。 可以推测,盛先生也是基于对这些预期利益的认可,自发地处理了储蓄。 即使在这样的当时,合理合法的信任好处也应该由合同一方的当事人银行同意并兑现,不能这样随意改变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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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信用银行的核心竞争力,现在银行无视法律规定和存款人的利益,单方面撕毁储蓄合同。 这种信息频发,当然不是储户习惯使用银行,而是垄断习惯使用银行。 在盛先生的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而无法调解的话,只有诉诸司法。 请第三者裁断。 让人感到安慰的是,法院发生了几起类似的案件,银行输了。 如果司法纵容银行不常态化,银行的任性和霸道可能会慢慢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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