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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王鑫灏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遗嘱有如下形式: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那为何要立遗嘱?立遗嘱到底有什么好处呢?一是便于明确财产范围。某些情况下继承人可能并不知道被继承人遗留有哪些财产,这些遗产又位于何处。如果没有遗嘱,不方便继承人查找并继承财产,也容易产生纠纷。二是立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受益人,排除某些继承人的继承权。三是遗嘱可以明确遗留给受益人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民法典》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在实际过程中,超过半数的遗嘱在遗产纠纷中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原因在于立遗嘱人对于遗嘱的订立形式和相关法律要求不够了解,导致遗嘱内容或者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设立一份公证遗嘱是最佳的选择。


标题:什么是遗嘱?怎样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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