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24年10月11日,许昌襄城县麦岭镇沈李村赵贤妮因怨恨本村人郭干甫,而去其家闹事。当时郭干甫妻子姚真妮怀里抱着孩子,赵贤妮推搡姚真妮,出于保护孩子的本能,姚真妮用手遮挡推了赵贤妮一下。监控显示当时79岁赵贤妮身体并没有什么情况。而赵贤妮回去之后,做了一个伤残鉴定,肋骨骨折轻伤二级。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花甲之年赵贤妮,肋骨骨折当场却没有痛苦任何反映。承办法官方军义在麦岭镇派出所对赵贤妮询问时, 赵贤妮陈述中:“不中,二十万,得让他出出血”。王代涛在法院接待室询问赵贤妮时,赵贤妮称“20万不能少,我非治她一下”。最终60岁的姚真妮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其中背后是否存在猫腻?拨云见日,下面还原一下事实真。
事实与理由:据郭鹏涛反映,襄城县麦岭镇沈李村人赵贤妮因向郭干甫申请宅基地未果,对郭干甫及其家人怀恨在心。多年来一直不实举报,企图通过刑事案件报复郭干甫家人。2024年10月11日,赵贤妮恶意挑起事端、激化矛盾,前往姚真妮家门口率先开骂并先动手,当时姚真妮一直右手抱有婴儿,为了避免自己和孙子被赵贤妮持续击打,姚真妮仅用左手推搡了赵贤妮一次,也是本能的防御行为,期间并未向赵贤妮实施任何故意伤害的击打行为,反而是赵贤妮步步紧逼击打姚真妮及怀中婴儿共计三次。其中有视频为证。而襄城县人民法院却认定姚真妮对赵贤妮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事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2025)豫1025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姚真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贤妮医疗费等10458.27元。姚真妮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2025)豫10刑终1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姚真妮自2024年11月21日起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现郭鹏涛作为姚真妮近亲属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错误,定罪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 、原审法院认定姚真妮对赵贤妮实施了猛推的“故意伤害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定罪证据不足。
首先,“现场监控视频、被害人赵贤妮陈述、证人王岗证言和被告人姚真妮供述,能够证明姚真妮并没有对赵贤妮实施了猛推的故意伤害行为”。事实如下,第一,二审庭审发问环节中,当辩护人让赵贤妮明确是谁打她导致她受伤时,赵贤妮当庭再次指认系郭干甫打她导致其胸部受伤。作为本案的赵贤妮,其本人的指认具有最高的证明效力。赵贤妮二审当庭未指认姚真妮对其胸部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未指认姚真妮的推搡行为导致其轻伤二级的后果。不仅如此,赵贤妮在二审庭审中一再表示“郭干甫打的我,反而把他老婆抓起来”,其本人对于姚真妮被定罪判刑也无法理解。第二,赵贤妮因向郭干甫申请宅基地未果,对郭干甫及其家人怀恨在心。多年来一直不实举报,企图通过刑事案件报复郭干甫家人。赵贤妮恶意挑起事端、激化矛盾,前往姚真妮家门口率先开骂并先动手,姚真妮一直右手抱有婴儿,为了避免自己和孙子被赵贤妮持续的击打,姚真妮仅用左手推搡了赵贤妮一次,是对赵贤妮实施侵害的防御行为,期间并未向赵贤妮实施任何故意伤害的击打行为,反而是赵贤妮步步紧逼击打姚真妮及怀中婴儿共计三次。原审法院认定姚真妮对赵贤妮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事实错误。
其次,原审法院认定:“襄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赵贤妮的伤情构成轻伤,认定被告人姚真妮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充分”明显有误。第一,公安卷证据材料卷一第111-152页襄城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案中:住院证、2024年10月11日数字化影像(CT)检查报告单及心电图报告单、2024年10月12日的3张彩超检查报告单,均不显示病人的身份证号码,且明确载明的姓名均为:赵闲妮,年龄81岁,而本案的赵贤妮系79岁。病历材料中的赵闲妮与本案的赵贤妮姓名及年龄上均不同,无法确定为同一人,无法证明本案赵贤妮存在损害结果。第二,襄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及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依据81岁赵闲妮的数字化影像(CT)检查报告单作为鉴定检材,分别出具了本案79岁的赵贤妮属轻伤二级、符合钝性物体作用于前胸部偏左所致的鉴定结论。因作为鉴定检材中的姓名及年龄与鉴定结论中的被鉴定人姓名及年龄均不相符,故襄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及河南统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均不能作为本案赵贤妮损害结果的定案依据。原审法院在襄城县人民医院未出具任何情况说明的前提下,直接确认襄城县人民医院的前述材料中的人名及年龄系笔误,并进一步认定检查人员与赵贤妮系同一人,违背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认定规则”。再次,“姚真妮和赵贤妮案发前存在矛盾,两人在动手之前存在互相辱骂的情节,且二人均有推搡对方的行为,况且是赵贤妮主动到姚真妮家门口挑起事端,不应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第2款“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之规定,还击一方“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经详细查看监控视频,09:52:15姚真妮为了避让自己和孙子被击打,使用左手仅推搡了赵贤妮一次,赵贤妮后退了三四步。09:52:19姚真妮是背对赵贤妮,赵贤妮击打姚真妮后本人退后了两步躲闪。整个过程中,赵贤妮明显系强势进攻一方,姚真妮在怀抱孙子的情况下,为了让赵贤妮不再近身对其击打,仅推搡赵贤妮了一次,就这一次推搡,怎么就被认定成“互殴”了?难道姚真妮在自己和孙子被别人持续击打的情况下,为了摆脱他人的不法行为连“推”都不能吗?本案中姚真妮的“推”是为了摆脱他人不法侵害的防御行为,明显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同时,姚真妮在案发时是右手抱有婴儿的老年人,推搡赵贤妮时是使用的左手,推搡后赵贤妮仅后退了两三步,并未摔倒,也印证了姚真妮的推搡是具有明显克制的,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姚真妮的行为性质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二 、原审法院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庭审中,检察机关所出示证人王岗证言自相矛盾,且该证人证言并未经证人确认,法院采信王岗证言违反刑事证据认定规则首先,王岗三次证言中,不仅就姚真妮是“拳”推?还是“手”推?以及推的是“心口”还是“胸口下边一点”的陈述前后不一致;还与赵贤妮本人陈述中受伤的方式、部位及造成受伤的对象也不一致;同时王岗的陈述是:姚真妮实施了两次推赵贤妮的行为,第一次是姚真妮右手怀抱婴儿时左手推,第二次是姚真妮把婴儿给了丈夫后双手推,第二次推导致了赵贤妮后退了几步;但监控视频中显示画面为:姚真妮一直右手怀抱婴儿,左手仅推过赵贤妮一次并导致赵贤妮后退了几步;监控视频中并未有姚真妮第二次双手推赵贤妮,导致赵贤妮后退几步的画面。其次,在二审庭审结束后,证人王岗的同村村民王颜龙向王岗求证并录音录像,王岗本人陈述:姚真妮仅推了赵贤妮,对赵贤妮并未拳打脚踢,当时情况也不严重;赵贤妮曾打电话给王岗干扰证人作证;王岗因视力不好并未查看办案机关所做证人证言的笔录即签名,证实了案涉王岗所作证人证言并未经王岗确认。王岗的证人证言未经证人王岗确认,不应当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申诉人郭鹏涛认为:姚真妮为了制止赵贤妮的不法侵害即便造成赵贤妮受伤,也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因其不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即便赵贤妮受伤也仅因姚真妮过失而致。同时,因过失致人轻伤的不构成犯罪,故本案姚真妮不构成犯罪。而事实结果62岁的姚真妮以故意伤害罪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纵观上述事实经过,其背后是否存在猫腻?我们将拭目以待。

核心提示:2024年10月11日,许昌襄城县麦岭镇沈李村赵贤妮因怨恨本村人郭干甫,而去其家闹事。当时郭干甫妻子姚真妮怀里抱着孩子,赵贤妮推搡姚真妮,出于保护孩子的本能,姚真妮用手遮挡推了赵贤妮一下。监控显示当时79岁赵贤妮身体并没有什么情况。而赵贤妮回去之后,做了一个伤残鉴定,肋骨骨折轻伤二级。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花甲之年赵贤妮,肋骨骨折当场却没有痛苦任何反映。承办法官方军义在麦岭镇派出所对赵贤妮询问时, 赵贤妮陈述中:“不中,二十万,得让他出出血”。王代涛在法院接待室询问赵贤妮时,赵贤妮称“20万不能少,我非治她一下”。最终60岁的姚真妮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其中背后是否存在猫腻?拨云见日,下面还原一下事实真。
事实与理由:据郭鹏涛反映,襄城县麦岭镇沈李村人赵贤妮因向郭干甫申请宅基地未果,对郭干甫及其家人怀恨在心。多年来一直不实举报,企图通过刑事案件报复郭干甫家人。2024年10月11日,赵贤妮恶意挑起事端、激化矛盾,前往姚真妮家门口率先开骂并先动手,当时姚真妮一直右手抱有婴儿,为了避免自己和孙子被赵贤妮持续击打,姚真妮仅用左手推搡了赵贤妮一次,也是本能的防御行为,期间并未向赵贤妮实施任何故意伤害的击打行为,反而是赵贤妮步步紧逼击打姚真妮及怀中婴儿共计三次。其中有视频为证。而襄城县人民法院却认定姚真妮对赵贤妮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事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2025)豫1025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姚真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贤妮医疗费等10458.27元。姚真妮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2025)豫10刑终1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姚真妮自2024年11月21日起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现郭鹏涛作为姚真妮近亲属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错误,定罪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 、原审法院认定姚真妮对赵贤妮实施了猛推的“故意伤害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定罪证据不足。
首先,“现场监控视频、被害人赵贤妮陈述、证人王岗证言和被告人姚真妮供述,能够证明姚真妮并没有对赵贤妮实施了猛推的故意伤害行为”。事实如下,第一,二审庭审发问环节中,当辩护人让赵贤妮明确是谁打她导致她受伤时,赵贤妮当庭再次指认系郭干甫打她导致其胸部受伤。作为本案的赵贤妮,其本人的指认具有最高的证明效力。赵贤妮二审当庭未指认姚真妮对其胸部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未指认姚真妮的推搡行为导致其轻伤二级的后果。不仅如此,赵贤妮在二审庭审中一再表示“郭干甫打的我,反而把他老婆抓起来”,其本人对于姚真妮被定罪判刑也无法理解。第二,赵贤妮因向郭干甫申请宅基地未果,对郭干甫及其家人怀恨在心。多年来一直不实举报,企图通过刑事案件报复郭干甫家人。赵贤妮恶意挑起事端、激化矛盾,前往姚真妮家门口率先开骂并先动手,姚真妮一直右手抱有婴儿,为了避免自己和孙子被赵贤妮持续的击打,姚真妮仅用左手推搡了赵贤妮一次,是对赵贤妮实施侵害的防御行为,期间并未向赵贤妮实施任何故意伤害的击打行为,反而是赵贤妮步步紧逼击打姚真妮及怀中婴儿共计三次。原审法院认定姚真妮对赵贤妮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事实错误。
其次,原审法院认定:“襄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赵贤妮的伤情构成轻伤,认定被告人姚真妮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充分”明显有误。第一,公安卷证据材料卷一第111-152页襄城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案中:住院证、2024年10月11日数字化影像(CT)检查报告单及心电图报告单、2024年10月12日的3张彩超检查报告单,均不显示病人的身份证号码,且明确载明的姓名均为:赵闲妮,年龄81岁,而本案的赵贤妮系79岁。病历材料中的赵闲妮与本案的赵贤妮姓名及年龄上均不同,无法确定为同一人,无法证明本案赵贤妮存在损害结果。第二,襄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及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依据81岁赵闲妮的数字化影像(CT)检查报告单作为鉴定检材,分别出具了本案79岁的赵贤妮属轻伤二级、符合钝性物体作用于前胸部偏左所致的鉴定结论。因作为鉴定检材中的姓名及年龄与鉴定结论中的被鉴定人姓名及年龄均不相符,故襄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及河南统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均不能作为本案赵贤妮损害结果的定案依据。原审法院在襄城县人民医院未出具任何情况说明的前提下,直接确认襄城县人民医院的前述材料中的人名及年龄系笔误,并进一步认定检查人员与赵贤妮系同一人,违背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认定规则”。再次,“姚真妮和赵贤妮案发前存在矛盾,两人在动手之前存在互相辱骂的情节,且二人均有推搡对方的行为,况且是赵贤妮主动到姚真妮家门口挑起事端,不应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第2款“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之规定,还击一方“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经详细查看监控视频,09:52:15姚真妮为了避让自己和孙子被击打,使用左手仅推搡了赵贤妮一次,赵贤妮后退了三四步。09:52:19姚真妮是背对赵贤妮,赵贤妮击打姚真妮后本人退后了两步躲闪。整个过程中,赵贤妮明显系强势进攻一方,姚真妮在怀抱孙子的情况下,为了让赵贤妮不再近身对其击打,仅推搡赵贤妮了一次,就这一次推搡,怎么就被认定成“互殴”了?难道姚真妮在自己和孙子被别人持续击打的情况下,为了摆脱他人的不法行为连“推”都不能吗?本案中姚真妮的“推”是为了摆脱他人不法侵害的防御行为,明显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同时,姚真妮在案发时是右手抱有婴儿的老年人,推搡赵贤妮时是使用的左手,推搡后赵贤妮仅后退了两三步,并未摔倒,也印证了姚真妮的推搡是具有明显克制的,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姚真妮的行为性质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二 、原审法院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庭审中,检察机关所出示证人王岗证言自相矛盾,且该证人证言并未经证人确认,法院采信王岗证言违反刑事证据认定规则首先,王岗三次证言中,不仅就姚真妮是“拳”推?还是“手”推?以及推的是“心口”还是“胸口下边一点”的陈述前后不一致;还与赵贤妮本人陈述中受伤的方式、部位及造成受伤的对象也不一致;同时王岗的陈述是:姚真妮实施了两次推赵贤妮的行为,第一次是姚真妮右手怀抱婴儿时左手推,第二次是姚真妮把婴儿给了丈夫后双手推,第二次推导致了赵贤妮后退了几步;但监控视频中显示画面为:姚真妮一直右手怀抱婴儿,左手仅推过赵贤妮一次并导致赵贤妮后退了几步;监控视频中并未有姚真妮第二次双手推赵贤妮,导致赵贤妮后退几步的画面。其次,在二审庭审结束后,证人王岗的同村村民王颜龙向王岗求证并录音录像,王岗本人陈述:姚真妮仅推了赵贤妮,对赵贤妮并未拳打脚踢,当时情况也不严重;赵贤妮曾打电话给王岗干扰证人作证;王岗因视力不好并未查看办案机关所做证人证言的笔录即签名,证实了案涉王岗所作证人证言并未经王岗确认。王岗的证人证言未经证人王岗确认,不应当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申诉人郭鹏涛认为:姚真妮为了制止赵贤妮的不法侵害即便造成赵贤妮受伤,也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因其不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即便赵贤妮受伤也仅因姚真妮过失而致。同时,因过失致人轻伤的不构成犯罪,故本案姚真妮不构成犯罪。而事实结果62岁的姚真妮以故意伤害罪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纵观上述事实经过,其背后是否存在猫腻?我们将拭目以待。

标题:河南襄城县62岁姚真妮被判刑背后是否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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