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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合肥8月9日电(赵强陈多润成蒙) 9日下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企业前副社长邱先浩受贿案件的一审公审中,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0万元,违法所得和利息依法追缴。
邱先浩,男,汉族,1956年10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员,原系安徽能源集团有限企业副总经理,安徽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企业总经理,皖能集团有限企业煤制天然气项目筹备处主任,曾任安徽省国皖液化天然气有限企业董事长。
经审理,邱先浩利用皖能集团总经济师、副总经理、煤炭燃气制造项目筹备处主任及皖气企业总经理、国皖企业董事长职务便利,造福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至人民币494.5。
法院认为邱先浩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494.5万元,金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经成为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 邱先浩有坦率的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退换所有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邱先浩的受贿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从旧兼轻的刑法中大致判断邱先浩所犯的受贿罪应当适用修改后的刑法并予以定罪,做出了这样的判决。
邱先浩在宣判后表示服判。
标题:“皖能集团原副总经理邱先浩受贿490余万 一审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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