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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业单位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一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上。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为指导,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部署,多次全面覆盖,以保持基本、多层、可持续的方针,提高公正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发展为要点, 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保障制度,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的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同时体现员工之间贡献大小的差异,建立待遇和缴费的联合机制,得到更多的缴纳,得到更多的缴纳,提高公司和员工参保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共同承担责任,形成相互扶持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快速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合理明确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快速发展。
(四)结合改革前和改革后的待遇水平。 立足于阶段性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对改革前退休的人员,维持现有待遇,对今后参加待遇调整的改革后参加就业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合理衔接的改革前就业,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待遇水平不会降低
(五)促进处理突出矛盾和保证可持续快速发展。 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力量行动,正确把握改革节奏和力量,先行处理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重新计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 该决策适用于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和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 )的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 )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用本人缴费工资的8%额度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职人员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存款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提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投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发放方法。 本决定实施后,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额标准以当地上一年度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年发放1%。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额标准是个人账户的储蓄额除以支付月数,支付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市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有所明确(详见附件)。
本政策决定实施前就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缴费年限,下同)累计15年以上者,以合理沟通、平稳过渡为基本原则,在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按缴费年限长短累计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政策决定实施后,对已满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未满15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的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解决和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本决定实施前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的离职人员仍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离职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一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司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照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成果,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不具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条件的,可以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支付的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立会计科目,与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管理和录用。 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用于专项资金。 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工作。 投保人在同一统一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投保人迁出统一范围,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司之间迁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一起转移,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合计转移基金,参保缴费1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认定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蓄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其职工建立职业年金。 公司按本公司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工资的4%缴费。 职工退休后,按月享受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保障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各级社会保险征税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基金征税,确保应收全部。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十、逐步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互联网建设,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办理管理水平。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妥善充实职工,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北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运营流程和新闻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新闻化、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业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职工。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实施,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正确解读改革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方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政策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事业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政策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与本决定不一致的规定的,依照本决定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表发放月数表
国务院
年1月3日
(此事已公开)
标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公布 公务员需缴纳月工资8%”
地址:http://www.jianghexincheng.com/jsjdxw/13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