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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报网信(通讯员刘季平·文芳阁记者徐宁·许琴)记者从南京市法律界人士获悉,南京市于4月14日正式发布《南京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合同的协商、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纠纷解决、实施效果判断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方法制定后,南京市形成了政府合同全过程监管体系,从政府合同启动、签订、审查、判断以及纠纷处理五个重要环节加强合同监管。
方法从以下几个环节加强监管
合同开始管理。 从约束政府自身出发,严格规范政府经济行为,严格控制以本市名义签订合同。 以市政府名义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开始前事先征求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同意。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动合同协商、起草等有关业务。
签订合同进行管理。 政府合同的承包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详细调查核实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交易能力等情况,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制作书面调查报告。 涉及“三重一大”时,需要进行风险判断。 承包公司的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需要审查和核查合同副本。
合法性审查管理。 政府合同根据《分级审查》的大致情况,由司法行政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财政、审计、税收、土地等复印件需要有关部门进行专项审查,专项审查意见是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复印件。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委托法律顾问或者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审查,进一步提高审查质量的效果。 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由市政府集体审议后签订。
跟踪判断管理。 政府合同承包公司应当全面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报告业务进展。 未能按期完成合同进度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研究风险,报告解决意见。 另外,承包公司应当建立合同利润阶段性判断制度,防止政府合同签订。 阶段性判断结果是继续履行、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依据。 合同履行完毕后,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也需要以后判断。
纠纷处理管理。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包公司优先考虑以协商、调解方法处理合同纠纷。 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畴的,争议处理按照行政协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政府合同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处理。 在解决合同纠纷的过程中,未经集体讨论决策和法定审查手续,不得放弃政府、部门的合法权益或增设己方义务。
此外,南京市还将政府合同的签订、合法性审查、风险防范等管理情况纳入全市法治建设监测评估范围。
标题:“南京出台办法 政府合同五个重要环节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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