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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典型实例,其中“准妈妈默许企业转岗,主张工资差额失去法律保护”的案例备受瞩目。 孕期调职在职场上屡见不鲜。 劳动者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报道,准妈妈邓小平在一家企业担任销售现场,工资待遇在合同中确定为工作地点决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业绩考核等。 邓小平怀孕后,企业考虑到外勤工作强度大,多次积极协商调动,调到内勤岗位。 调职后,邓某每天准时上班,但他以消极的方式没有接受任何工作。 企业考虑到邓小平的怀孕情况,没有给予相应的解决,每月发给内勤岗位的工资。 从调职之日起至邓小平产假结束为止,企业没有收到邓小平关于调职和工资不同意的书面报告。 产假结束后,由于内勤岗位工资和外勤岗位工资差距较大,邓小平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差额。
企业对邓小平的调任合理吗? 调动后变更的劳动合同生效吗? 锡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张淼做出了解答。 在这一事件中,企业考虑到邓小平孕期的身体状况,安排在内勤岗位上,调动具有合理性,表现出了一定的人文关怀。 而且,邓小平从企业主动提出调动,到协商的过程,都没有同意。 另外,企业发出调职通知后,立即进行内勤工作,同时在10个月内对新岗位的工资下降没有异议。
“上次主动放弃是邓小平最终失去了法律保护”,张龘提醒劳动者,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立即主动进行公司的信息表达、协商,必要时请求工会、调解委员会等的帮助。
有趣的是,邓小平到了新的工作岗位后有消极工作的情况。 张镒指出,尽管“三期”女职工受到法律保护,但遵守用人单位合法合理的管理也是每个劳动者必须遵守的基本标准。 在发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累计的情况下,如果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红线之上,即使是“三期”女职工,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 陈钰洁。
标题:“孕期被企业调岗产生工资差额 准妈妈为何失去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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