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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溧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少年家庭审判组织负责人龚雪法官将法庭搬到溧阳市竹箧镇姜下村党群服务中心,按巡回审判方法,依法审理杨某、芮某、潘某、潘某二、谢某非法经营罪案件。 由于设有屠宰场,屠宰后未经检疫直接销售,5人分别被判处3个月至2年监禁,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违法所得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在村里审理,用实例向村民传播法律。
据悉,由于今年以来猪肉价格上涨,5人直接购买猪,在自己私人的屠宰场屠宰,销售猪肉以求盈利。 年4月,他们从苏北某养殖场买来37头猪,明知违法,却在私设简陋的屠宰场屠宰后,将未经检疫的猪肉在各自经营的菜市场摊贩对外销售,成交价16万多元。 大众向溥阳市农业农村局反映了这一情况后,该局立即向公安机关移交了线索。
5月1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溥阳市检察院同时提前介入,引诱侦查取证。 8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局动物管理部门、屠宰管理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生猪屠宰合规流程进行了深入探讨,进一步确定了侦查方向和注意要点。 审查中还发现了记录猪肝脏膨胀、猪脚崩溃等猪身体部分内脏器官的照片,工作人员访问了动物检疫管理部门,听取了专家的意见。 另外,检察官和公安机关进行了现场调查,听取市场反馈,证实迄今为止,没有人对这个身体产生不良影响。
9月15日,5人因非法经营罪被溥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审判表明,从2009年4月至5月,杨某、芮某、潘某、潘某二、谢某五名被告人为谋取私利,未经许可新建猪屠宰场,从事猪屠宰、销售活动。 五人私自屠宰销售的猪肉未经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流入市场销售,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且目前处于新冠防控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私自销售的猪肉存在疫情隐患,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认定杨某、芮某、潘某、潘某二、谢某违反法律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决。
(缪静王鹏超舒翼照片文字报道() ) ) ) )。
标题:“未经检疫直接售卖 溧阳5名“屠夫”分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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