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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6月19日(记者季宇轩) 5月2日上午报道,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综合执法人员在日常巡视中发现桃源镇杏花村有3台挖矿机和1艘轮船在处置工程残积土。

吴江区城市管理局、桃源镇综合执法局、桃源派出所有关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调查,对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在吴江区海事部门的协助下,现场的1艘挖泥船和3台挖掘机作为证据先行登记留存。

执法人员在现场巡逻。

5月7日,吴江区城管局派出执法人员击沉事件,分别对渣土运输企业业务员和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渣土运输企业业务员提供了签订的渣土水路运输合同、土壤检验报告、土源地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的登记说明。 5月11日,桃源镇综合执行局向各方邮寄了调查咨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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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弃土场为桃源镇杏花村朱家滨集体用地。 据该村排长介绍,当时该地块地势低洼,耕作条件差,村民咨询需要找土将该地块填得很高。 之后,排长通过中间人联系了相关运输企业。 有关运输企业组织将残积土运至桃源镇杏花村朱家浜,跌倒未办理相关手续。 受运输公司委托运输的三艘涉案运输船在装运残积船时查阅了残积土的土壤检验报告,并按运输公司的要求将残积土运输到涉案地。 挖泥船负责通过船上岸的所有挖掘机将残积土运上岸,朱某、林某的挖掘机负责将运来的残积土倾倒平整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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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实施上述运输企业、泥船运营企业、3家运输船运营企业、3名挖掘机司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联合违法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生活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必须对上述当事人分别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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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完毕后,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前告知手续,6月10日,桃源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嘉兴市某龙建设有限企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东台市某达航运企业等4家船运企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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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吴江区处理的江苏省首例违反共同建筑垃圾管理案件,以同类单一案件处罚该所有人数,处罚金额最高。 联合行政违法行为在我国的行政基本法中没有规定,在建筑垃圾管理行业更是没有相关的例子可以借鉴。 为了严厉打击联合建筑垃圾管理违规行为,依法规范处理此案,吴江区城管局依法制定了相关指导意见,规范指导了案件的处理。 该案的成功,为处理共同建筑垃圾管理违规案件乃至其他行业的共同行政违法行为案件提供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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