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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等9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建立未成年人侵害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虐待、欺凌、拐卖等9种非法侵害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
《意见》对于继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建立社会综合防控体系,及时介入、严厉惩治和比较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被侵害的现象在媒体上随处可见,引起了大众的关注。 据统计,从2019年到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呈上升趋势。 预防困难、发现困难、取证困难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存在的首要问题。 因为这样的事件通常发生在家庭、学校、训练设施等内部场所,很难被发现; 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许多孩子受到侵害后,害怕、不愿意、不知道求助,加之“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家长和受害者有可能做出虚假报告,犯罪行为很快被发现。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相关机构和个人在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主动报告,是发挥社会力量,构建未成年人社会综合保护体系的重要副本。 强制报告制度并不是首次提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中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 《意见》在它们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为未成年人构筑了真正的“保护墙”。
一个是捅了笼子。 只有在覆盖足够宽、防盗能力足够强的情况下,才能牢牢捆绑围栏、严密编织网眼,防止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将牛栏锁在猫身上”。 《意见》确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定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和法律规定的公务员有义务与未成年人领域的各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密切接触,就未成年人侵害事件提出报告。 这比以往大幅扩大了强制报告主体的涵盖面。 另外,通过不仅比较9种非法入侵情况,还报告可疑情况,提高了发现和预防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二是长了“牙”。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如果有执行力,法律真的可以起到“造牙”、惩恶扬善的作用。 《意见》不仅确定了接受强制性报告的部门是公安机关,而且对未成年人“九龙治水”、无问题“人人有权”、有问题“人人无责”的情况不予保护也是有效的。 然后,《意见》将“强制”一词变为现实,加强责任,加大监督。 很多条款都规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执行的督促和追究责任的机制已经确定。 这将使不履行强制报告制度、疏于履行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切实感受到压力。 这种实际的责任转嫁有助于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密切预防和惩治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互联网。
保护未成年人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在实践中,我们要加强推进,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强制报告制度,营造积极报告和关怀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氛围。 只有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多方合作,综合实施政策,才能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使更多的孩子不受伤害。
(广州日报评论家谭敏)。
标题:“发改委:今晚国内油价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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