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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药监局发布了《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确定持有人对疫苗配送公司配送能力进行判断,严格控制配送公司数量,同一省(区、市)的疫苗配送公司大致不得超过两家。 委托配送的公司不能再次委托。
意见征集稿指出,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格准入制度,严格控制新设立疫苗生产公司的持证人申请疫苗生产委托时,应当为国家储备必要的疫苗或疾病防控急需的疫苗,国家药监局 持有人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当确定实施配送的公司、配送方法、配送时间和收货地点。 持有人可以委托具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冷藏冷冻药品运输、储存条件的公司配送和储存疫苗。
征求意见稿要求持证人建立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积极收集、跟踪拆解疑似接种的异常反应,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并且制定并实施疫苗上市后的风险管理计划,对上市后的疫苗的安全性、比较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性进行定期的上市后评价。
意见征稿确定,持有者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至少包括疫苗生产和批次发放情况、关键人员变更情况、生产技术和地点变更情况、销售配送情况、疑似疫苗异常反应情况等。 持有人应当根据规定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布疫苗产品的新闻、证书和标签、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批发情况、召回情况、检验和处罚情况等新闻。 (首席记者刘志勇) )。
标题:“疫苗配送拟禁止二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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