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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男宫某消费35元在屈臣氏超市购买一箱饮料,后宫某发现该饮料已过保质期,将屈臣氏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0倍。 海淀法院在一审中支持了宫氏的诉讼请求,但屈臣氏不服判决,认为宫氏筹措了商品,向一中院上诉。 据昨日记者报道,一中院驳回屈臣氏的上诉,维持原判。

“屈臣氏被诉贩卖过期饮料 法院判其10倍赔偿”

年5月22日,宫在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屈臣氏第五分店的超市,购买了一箱左旋肉碱饮料,消费了35元。 宫先生表示,该食品的生产日期为年11月18日,保质期为18个月,至购买日年5月22日超过了保质期。

屈臣氏企业表示,宫氏是一位以投诉和营利为目的的有组织、经常活动的职业骗子。 他曾多次在屈臣氏企业下属分店购买类似产品,并因产品过期等原因向屈臣氏要求10倍赔偿。 因此,屈臣氏企业认为宫氏没有法定的顾客身份,为了牟取暴利,屈臣氏企业在购买了过期食品后,更换了过期食品,不同意宫氏的诉讼请求。

“屈臣氏被诉贩卖过期饮料 法院判其10倍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称,不能因为宫多次购买类似产品,以过期为理由要求赔偿,就否定宫先生的顾客身份。 屈臣氏企业也未能提供证据,说明宫氏存在将过期产品替换为过期产品等包装调整行为和不正当行为。 为此,一审法院判决屈臣氏企业退货退款,并向宫某支付赔偿金350元。

“屈臣氏被诉贩卖过期饮料 法院判其10倍赔偿”

屈臣氏企业不服,提出上诉。

在一中院审理中,一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 >; 法官的说法

假利润受法律保护

审理此案的新法官吴扬说,所谓职业冒名顶替者本身不是法律概念,而是民间对商家、生产者在销售或者生产商品过程中哪怕只是利用故意或者过失侵害顾客权益的行为进行诉讼的职业群体的总称。

只根据职业来区分是否属于顾客身份,不利于顾客权益的保护。 而且,职业欺诈行为目前客观上起到了促进公司重视门帘、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作用,与顾客权益保护法本身的立法目的一致。 因此,即使行为人明知虚假而购买虚假利益,获得虚假利益的合法利益也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屈臣氏被诉贩卖过期饮料 法院判其10倍赔偿”

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有质量问题却购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首次将假冒伪劣行为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内,在司法解释层面确定了对所谓职业伪人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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