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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讯党的十八大将把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到了新的历史阶段,使生态文明建设处于更重要的战术地位。
从轻量化判决的多少逐渐加大刑事处罚的程度,从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从沉重打击到以生态修复为主,从“三审合一”到构建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探索司法保护环境的“中国方案”
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绿水青山——
案件数量多,重要案件多,处罚力度强
由于数千吨生活垃圾漂浮在河面上,污染数十公斤,太仓两个集中饮用水水源地被迫暂时中断供水……去年年底,10名非法倾倒组织者、实施者被判处1年半至6年半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明确了江苏法院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绿水青山的司法指导,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全过程、全链条。 各级法院通过依法判处实刑、审慎适用缓刑、加强罚金刑等手段,切实打击违法污染、异地倾倒废弃物、走私外国垃圾、非法开采、非法狩猎等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系统违法犯罪行为。
记录了江苏省环境资源审判为保护绿水青山、蓝天净土做出的不懈努力的一系列数据
案件数量众多,5年共受理一审案件4342件,结案3939件,463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总额达1亿5000多万元。
重大案件较多,钱某等固体废物走私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涉案固体废物数量最多、被告人最多的固体废物走私案,11个单位和33名个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等非法捕获、收购、运输、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是全国最大的网络贩卖野生动物案件,15名被告人全部被法庭处罚,该案件被评为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刑罚力量雄厚,江苏省法院对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力度逐渐加大,轻量化判决多,缓刑适用多,从而逐渐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盛鸿企业等固体废物走私案是海关总署年度通缉十大案件,主犯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通过经济手段遏制环境破坏资源犯罪行为,江苏省法院积极发挥了对罚金刑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治、预防功能。 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企业向新通扬运河盗窃废酸2698.1吨,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5年,该公司被判处罚款2000万元。
“今后,对环境污染的打击将是方方面面的。 ”江苏省高院环境资源法院法官陈迎说,一家公司雇佣他人窃取工业废水,以前可能只追究直接倾倒废水者的个人责任,但现在上游生产提供废酸的公司及其主要监管者也会被追究责任。 除巨额罚单外,公司还面临降低绿色信贷等处罚,“贷款额度下降,利息上升,无法贷款”。
恢复性司法理念共谋事件始终——
“谁污染谁,谁破坏谁,谁治理谁”
由于经营的石英石加工厂非法排放含酸废水,连云港顾绍成为全国首例“劳动代价”事件的惩罚者,在当地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的监督下从事垃圾清理、街道清理,或者在烈士陵园修剪、浇水、管理花木等工作。 目前,顾绍成不仅完成960小时的劳动,还承包2000亩果树栽培,请荒山披上“绿色服装”。
处理一个事件,修复一个生态。 江苏省法院以公益诉讼为环境司法保护的突破口,反复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切实修复生态环境为价值目标,不断加大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司法保护力度。
年,江苏共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99起,结案147起。 其中,受理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58起,数量居全国法院前列。 泰州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的泰州市环境保护联合会起诉常隆等6家企业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要求6名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1亿6000万元,成为全国法院赔偿额最大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江苏省检察机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较早。 早在9月,无锡中院就与无锡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实施带刑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意见》。 2010年,江苏省作为全国考试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江苏省法院现受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41起。
恢复性司法是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价值体现。 江苏各级法院不是简单采取“一发不可收拾”的解决方法,而是根据案件的优越性,依法判决生态破坏者恢复原状、替代修复,“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修复性审判的执行模式趋于常态。
在蠡湖惠山景区管委会等建设项目侵犯环境公益的诉讼案件中,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创造性地判决被告用“远程补种”的方法承担环境破坏造成的生态破坏损害的替代修复责任。
在保证比较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江苏省法院充分利用审判智慧,实现了多元优势的综合平衡,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同。 例如泰州市环境保护联合会在常隆等6家企业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省高院根据被告申请并提供的比较有效的保证,判处其中40%缓期执行,1年内可按技术改造费用扣除。
建立“9+1”审判机制
探索生态环境保护“中国方案”
10月24日,“特大长江鳗鱼苗偷猎公益诉讼案”一审落槌因偷猎、收购、销售“水中软金”鳗鱼苗,59名被告被责令最高赔偿858.9万元多人。
1700多万读者在线旁听了审判,并进行了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第一案的“丝网印刷”。 此案的审理,也是对江苏环境资源审判新的改革成果——“9 + 1”审判工作机制运行的验证,展现了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的能力水平。
走特殊化审判之路——从一开始就打上改革烙印的环境资源审判,具有繁荣的改革内生力量。
在严重的环境污染中,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相互交织,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高度融合,需要法官熟悉三大诉讼程序和实体法律,具备环境科学知识。
从年11月开始,江苏省法院打破三道诉讼程序壁垒,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同一审判机构集中审理,并指定部分基层法院在设区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生态环境是统一的有机整体,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受行政区划限制,因此环境资源审判难以通过跨行政区划的污染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侵权责任。 不同行政区域的环境执法、司法尺度可能有差异。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配置要求,今年7月1日,省高院启动了“9+1”的业务机制。 以生态区为单位在长江流域、太湖流域设立了9个生态区环境资源法庭,设立了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跨设区市集中管辖和实现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亚平表示,“9+1”机制改革是最高法院向江苏法院探索环境资源保护“中国方案”的改革任务。 涵盖一个地区所有审判水平、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各类型案件的环境资源专项审判体系,是我国独特创新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在世界上史无前例。 该机制的运行,将为全国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贡献“江苏经验”。
系记者顾敏
标题:“【全面深化改革在江苏】利剑斩污,护佑碧水蓝天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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