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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推进用假名上学入狱,保护考生的“前途安全”

■社说

将顶替上学纳入刑法,有助于规范入学考试秩序,保护教育权利,实现社会公平。

冒名进入学校服刑又有新进展。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于8月8日至11日召开,前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的首次现场新闻发布会。 会上,法工委发言人表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积极研究冒名顶替学校行为的入刑问题,进一步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编写修改的完整工作。

“高职生慎言“慢就业””

关于冒名顶替学校入学刑问题,已经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 从“冠县陈春秀被冒名顶替”到“济宁刚晶被冒名顶替”,这些近期曝光的事情都充满了违法乱纪的阴影,尽管事后相关负责人被党纪政纪解决并移送司法机关。 加大处罚的程度,防止混乱,成为了必须正视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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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今年6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与社会普遍关注的山东省“假冒学校”问题相比,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小组审议中普遍提出,在刑法修订中写入相应罪名,加大量刑标准。 与以往市民建言、代表委员“个人”层面的建议相比,此次官方公布意味着,冒名入学刑将正式纳入立法视线,各方意见也将体现在法案起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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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无论从道理还是法理上看,冒名入狱都应该被认真对待。

公平是考试的基本前提,至今对很多人来说,高考仍是改变命运的一条路。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上大学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将来,还关系到家庭、家人的切身利益。 代替别人上学,阻止和窃取别人的成果,毁了人的一生,成为自己的美。 这种“违背良心”的人和事,如果不严惩,就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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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其社会危害性而言,冒充他人上学,是严重侵犯公民的姓名权、受教育权、就业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亵渎国家公权力。 既然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许多法律利益,哪个负责人应该依法受到处罚?

目前,刑法对冒名上学行为缺乏特殊罪名,因此,追究冒名学者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只能适用国家公文伪造、证件、印鉴伪造罪,或者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公务员招考、学生徇私舞弊罪等罪名。 在以往的例子中,知名学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很少,其他很多环节的负责人也大多只被追究政纪责任,承担刑罚责任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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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究刑罚的实例中,各地法院在定性和量刑标准上也有很大差异。 刑法和冒名顶替行为的调整不明确或缺失,不利于消除违法者或潜在违法者的侥幸心理,也不利于取缔和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和教育公平。 因此,有必要推进立法进程,尽快统一认知,形成规范。

“高职生慎言“慢就业””

本来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编制过程中,最初不是上学坐牢,而是密集曝光的“招考”混乱,成为了推动国家立法的“催化剂”。 其实,冒名上学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也应该看到,很多年前就有人天下大冷门,代表委员连续几年提出立法。 2019-2019年山东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仅14所高校公布了清查结果,就发现有242人涉嫌以学历代替入学,这证明了严惩这类违法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高职生慎言“慢就业””

冒名上学,是社会公平的毒瘤,必须尽快清除。 立法着眼于当前疑难杂症,顺应各界呼声,开刀打击假学校乱象,有利于规范入学考试秩序,维护教育权利,实现社会公平,市民的“前途安全”也由此得到保障。

标题:“高职生慎言“慢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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