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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11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公司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以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超过半年,5月30日印发了《中央公司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正式对外发布,完善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步骤,指导央企上市公司规范股权激励的实施。

“国资委不再审核央企控股上市企业 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发布《指引》是总结整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前期中央公司开展该项事业的实践经验,从微观操作上细化对中央公司的事业指导,、 进而阐述了中央公司扩大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复盖范围,建立科学、规范的中长期激励机制,推动公司优质快速发展。

“国资委不再审核央企控股上市企业 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

共九十七条、约两万字的《指引》,根据中央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各方面政策规定,从股权激励计划的文案重点、考核体系、管理方法和实施步骤等方面,逐一确定并说明了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实践规范。

中国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推动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出发点是通过股权将公司关键人员的个人优势与公司优势有机结合,深刻激发公司关键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激发其潜能

“国资委不再审核央企控股上市企业 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

具体来看,《指引》在激励份额的总量、数量及激励收益方面已经确定。 适当上浮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和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总资本的比例,应控制在约3%以内。 上市公司在两个完善年度连续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通常在企业总股本的3%以内,企业重大战术转变等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到总股本的5%以内。 董事、高级管理层的权益授予价值,根据预期业绩的明确情况,不超过授予时报酬总水平40%的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利润为投资性利润,不再设定限制上限。

“国资委不再审核央企控股上市企业 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

荣正咨询高级合伙人方攀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上述文案中可以看出,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和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将权益授予股权总额的1%至3%,国内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的权益授予价值占薪酬总额的比例为40%。 他说,实际收益上限被取消,无疑有助于加大激励力度,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在人力市场竞争中竞争

“国资委不再审核央企控股上市企业 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数据,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迅速增加,目前53家中央公司控股的119家上市公司比较有效地实施了股权激励,但从整体来看,中央公司控股国内外

对此,刘兴国认为央企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进一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无疑将充分激发公司科研人员的创新潜力,并迅速商业化。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指引》中还确定了中央公司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中央公司集团企业审查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审查根据上市公司(主要业务整体上市公司除外)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割实施方案。 (杜雨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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